2022-09-30 10:19:12
辽宁辽阳,发生了一起令人无语的强奸案!男子杜某与女子吕某曾是男女朋友,分手之后,杜某一直没有放下对吕某的感情,想跟吕某复合。一日下午6点,杜某来到吕某家中,表达出与吕某再续前缘的想法。遭到拒绝后,杜某竟然暴露出歹意,开始强行与吕某发生关系。在强迫的过程中,杜某发现吕某正处于生理期,便主动放弃了侵害行为。但杜某并没有离去,而刚刚遭到强迫的吕某并不想与杜某同处一室。
于是,吕某过到另一间卧室看手机,不料杜某也跟了过来,抢走手机便开始查看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。吕某不愿意让杜某查看,与杜某开始争抢手机。争抢的过程中,杜某不仅用手殴打吕某,还用脚踹向吕某的胸部。事后,杜某逃离现场,吕某主动报警并到医院诊治。经鉴定,吕某三处骨折、多处挫伤,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。很快,杜某被抓获归案。如果杜某当时没有暴力伤害吕某,不知道吕某会不会选择报案,追究杜某性侵自己的刑事责任?毕竟双方曾是男女朋友关系,属于亲密关系的一种。在这种关系下,对吕某而言,杜某性侵自己带来的伤害要比陌生人带来的伤害较轻,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吕某报案的积极性,继而会减少案发的概率。
但无论如何,我们还是赞同吕某及时报案,无论是否遭受了后续的暴力伤害。如果吕某没有选择报案,难保杜某之后可能继续侵犯她。及时报案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确道路。我们知道,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,采取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。本罪主要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,欲与女性发生关系,必须取得其明确同意。但本案的杜某无视吕某的意愿,强行与吕某发生关系,显然已经侵害了吕某的性自主权。在侵犯的过程中,杜某发现吕某处于生理期,停止了继续侵害吕某的行为。
可能有的网友觉得,杜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,毕竟这是杜某没有预料到的情况,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。其实不然,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,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。吕某虽然处于生理期,杜某在客观上仍然可以完成自己的犯罪目的,但是他选择了停止,说明是能达目的而不欲,属于犯罪中止。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对于中止犯,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,应当减轻处罚。除了强奸罪,杜某还触犯了故意伤害罪。由于杜某后续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基于与吕某抢夺手机产生的愤怒,并非是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实施的暴力行为。该暴力行为需要单独评价。
杜某作为成年人,明知殴打和脚踹会损害吕某的身体健康,仍然故意为之,且后果达成轻伤以上级别。杜某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。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基于前述事实,法院认定杜某构成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;构成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,决定执行1年8个月有期徒刑。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广大女性网友,如果在亲密关系下遇到了侵犯,一定要及时报警。如果无法及时报警,也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留下客观证据、聊天记录或录音材料,便于后续让办案机关为自己讨回公道!对于本案,你怎么看?欢迎评论